江苏立法重塑社会诚信为全国探路
无所求
7月28日-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对这部无上位法情况下的创制性地方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给予肯定,也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务诚信引领作用,明确政务失信应如何追责,高度重视防范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滥用联合惩戒措施,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中国江苏网7月30日)
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水平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江苏是经济大省,江苏的社会信用水平应与江苏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重建社会信用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人们体验到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迫切性。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重建社会信用的探索工作也已走在全国前列。
政务诚信是引领。这是与会者和专家们的共识,也是草案的亮点。政府是社会的管理机构,也是社会诚信系统的头部。政府是否讲诚信,对社会各界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政府守信,有着好榜样的正向引导力量。政府失信,有着坏样子的负面破坏力量。大的方面,政府开出的招商引资承诺条件,必须要兑现,不能出尔反尔;政府公共工程不能打欠条,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央发布的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要到位;财政奖补政策不能打折;组织政府采购要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要公开。小的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不能给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打欠条;新官必须理旧账,同时对欠下旧账的前任必须有追究机制。
惩罚失信要到位。市场经济更须是法治经济,只有坚硬的法治,才能支撑住柔性的信用。无论是市场经济活动,还是社会日常生活,信用同等重要。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人们都知道恪守信用的重要性,过多的说理是无效用的;应当诚信的道理,人人很容易弄懂,之所以行动起来困难重重,是因为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诚信者老是吃亏无法得到补偿,失信者总是得益难以受到重罚,如果诚信者老是得不偿失,失信者总是得大于失,必然诱惑更多人在守信还是不守信之间摇摆后倾向于不守信。显而易见,社会信用水平必然与依法治理失信行为的法治水平成正比。
信用立法可开门。社会信用专项法律尚无上位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省内外虽有近10部地方信用立法先例,但存在的不足比较多,实践起来教训也不少,如信用管理对象泛化,贪多嚼不烂,效用和威慑力式微。再如联合惩戒措施滥用,把信用管理成为越来越大的筐,与其他社会管理边界模糊。这次江苏信用立法,何尝不开门立法,不急于颁布实施,让社会各界充分讨论《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汇聚众智,以提高《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科学性、精准性、可行性。也让江苏人民在讨论中充分认知重建社会信用的重大意义。
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社会信用管理必定是重要一环。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必须是信用水平不断提高的新江苏。通过法治途径管理社会信用为全国探路,提升江苏社会信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可期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