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 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三、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共有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
四、购房贷款
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五、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七、共有产权住房的抵押
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八、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的负担
购房人应当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