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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安文 最后编辑于 2020-06-27 2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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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安文

陪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了解,不关心,远远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心,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干部”化。某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19名陪审员,其中,县人大法工委主任1人,县政协调研员1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1人,县监察分局局长1人,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研员1人,建设局主任1人,房产管理局主任1人,只有1名在企业工作,18人并非普通公民。二是人民陪审员 “空壳化”。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年年审议和任命检察员和法官,却多年没有审议和任命人民陪审员。很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尤其“民告官”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很少参与审判。从全国范围看,由于我国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陪审员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实际只是诉讼、而非宪法制度,对陪审员参加审判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陪审员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参与案件审理困难;很多法院认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降低审判效率;某些陪审员出现腐败现象等原因,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淡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导致人民陪审员自身认为可有可无,更缺乏责任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萎缩,许多司法界人士甚至主张取消。

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就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更是改革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建议:

1、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地位。建议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普遍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载入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参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尤其“民告官”行政案件,原告请求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作为宪法规定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基本制度强制执行,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基层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2、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常州市人大和司法局应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尤其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农村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应放宽学历和年龄的限制。

3、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要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要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相当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凡涉及社会群体和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原则上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对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5、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6、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7、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实施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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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 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基层百姓。
    2020-06-29 09:22:5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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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把人民陪审员当作摆设,可有可无。
    2020-06-28 07:30:4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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