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摇到了车牌配置指标,但甲可能因各种原因而用不上该指标,就想把指标卖出去,还可以换些钱;而乙做梦都想有一辆京牌车。甲、乙一拍即合,甲将自己的车牌配置指标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转让费。
根据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管理规定,这个指标是禁止转让的,所以这种私下约定的“转让”,是无法办理指标更名手续的。
因此乙取得该“受让”的指标后,自己花钱买车,只能登记在甲的名下。
这就是所谓的 “转让指标”或者“借名买车”。
抑或者甲将已有的京牌车连车带牌卖给乙,同样,因为不能过户,所以民间称之为“背户买卖”。
借名买车、转让指标、或者背户买卖,甲乙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该车辆名义上是甲的,实际上是乙的。
即便做出这样的约定,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
对于甲来说,操心着乙是不是及时处理违章了,发生交通事故会不会牵连到自己。
而乙开着这辆“名不符实”的车,在处理违章、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年审、购买车险、更换新车等等方面,都需要甲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予以配合。
一旦甲不再配合了,乙就无法正常办理相关的车辆业务、直接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该车辆,双方由此极易引发纠纷。
另外,倘若甲日后作为债务人被他人起诉、申请执行,则乙所拥有的甲名下的这辆车,很可能被法院保全,乃至被执行。
即便乙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但毕竟这种被“禁止”的转让不再是双方私下的秘密了,管理部门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抑或者,任何一方反悔了,比如,有朝一日甲觉得该指标卖便宜了、或者甲自己要买车上京牌需要指标了;也或许乙觉得该指标买贵了,或者要去外地发展而不再需要京牌了,等等,纠纷也就难以避免。
此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转让协议无效。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
所以,无论是借名买车、转让指标、或者背户买卖,因损害了机动车登记管理以及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便乙方自己买的车,因为车辆与指标不可分割,所以连车带牌一并返还给甲,甲按照返还时的车辆价值给予乙方补偿款。
考虑以上的种种情况,乙开车这辆车,心里能够踏实吗?这不是“定时zhadan”吗?
那么,京牌车租赁、借用京牌车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