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轻”不是“金书铁券”
无所求
据5月10日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综合媒体报道,2018年10月4日,广西男子杨光毅强奸并杀死10岁女童小燕(化名);2018年10月6日,杨光毅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一改判,与2009年的“李昌奎案”一样,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牵动了千千万万人的神经。钦州中院和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奸杀女童犯罪事实和自首情节的认定,并无异议。区别在于,钦州中院根据杨光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广西高院“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改判。简言之,广西高院让杨光毅的“自首情节”成为其“金书铁券”,即古代帝王赐给功臣的免死凭证,民间称为“免死牌”。
现行《刑法》条款未让“自首”成为“免死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而易见,“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也就是说,“自首”情节“可以”构成“从轻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不构成“从轻处罚”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
律师们、法学教授们、坊间舆情,为何皆不认同杨光毅的“自首”成为“免死牌”?不妨看看他犯罪手段有多残忍,犯罪情节有多恶劣。10年前小燕爸爸在见义勇为中去世,寡母只身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谋生,杨光毅对这个柔弱家庭的幼女下毒手。那天遇到小燕外出卖百香果,便躲在竹丛待小燕回家途中将她劫走,小燕反抗,便掐她颈直至昏迷,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山岭,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杨光毅再掐其颈,用刀刺其眼及颈,进行奸淫,拿走其卖百香果的32元钱,再把小燕装入蛇皮袋,经滚、搬等方式带下山,放进水坑中浸泡后抛弃。
如果“自首”成为“免死牌”,不又要掀起一番死刑存废的争议吗?杨光毅如此残忍恶劣的作案过程,令人发指,可谓十恶不赦,死有余辜!如果这般凶残的强奸杀人行为,“自首”都可以“免死”,那么“自首”不就成了铁制“免死牌”么?听过有专家呼吁取消死刑,从没有专家告诉大众取消死刑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条件是什么?听过有专家强调法律要保护人权,却没听到专家区别保护受害者人权与保护施害者人权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孰优孰次?一句话,法律更应当保护谁?更何况,即使“从轻”也未必构成“免死”。譬如杨光毅纵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无法抵消受害女童母亲的心头之痛,完全可以甚至应当罚没杨光毅的个人财产来补偿女童母亲的精神损失,此处“免罚”也叫“从轻”。
另外还想请教法律专家,杨光毅的作案事实,明明是强奸幼女罪,为什么定为强奸罪?杨光毅的作案过程,除了强奸,明明还有杀人情节、抢劫情节,为什么只以强奸罪判罚,而不是强奸幼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危害性远大于一次犯罪行为。犯罪无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毁坏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司法审判结果,无疑对社会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比恶更可怕的,是恶得不到“罪刑相当”的恶报。所以,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要通过人民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建立起公信力,法律要通过人民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竖立起权威,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信仰法治。杨光毅奸杀案的二审改判,被害人小燕的亲属表示“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死刑”。现在,最高法的介入正回应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李昌奎案”人们记忆犹新,“杨光毅案”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