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或者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关于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事项的写法,有写要求支付到孩子十八周岁的,也有写要求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相应的,法院在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截止时间方面,也存在有这两种表述的情况。
那么,“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到底哪一个更准确?
应该说,通常情况下,“十八周岁”与“独立生活时止”,两者是一致的。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都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生活。
在一些法律文件中,“十八周岁”与“独立生活时止”,或交替出现,或相提并论。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京高法字[1990]第161号)规定:“抚养费应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则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婚姻法》则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不满十八周岁,未必就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年满十八周岁,未必就一定能够独立生活。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而对于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