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包括餐饮在内的很多行业遭受重挫,好不容易复业了,门前尚且冷落,但诸如海底捞、西贝,一些菜品的价格大幅上涨,在一片热议声中,又相继道歉,表示仍将价格调整回停业前的水平。
其实,涨价有涨价的道理,停业期间的房屋租金、员工工资的损失,复业后的生意冷清,食材价格的上涨,都大大增加了经营成本,通过提高价格,可以弥补一定的损失。可是,不该涨也有不该涨的道理,疫情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也降低了家庭收入,整个市场需求减少,复业伊始,接待顾客数量也有所限制,另外,顾客出于防控疫情的谨慎心理,外出就餐本就不多,这个时候该涨价吗?
所以,无论涨与不涨,顾客是否接受,由市场去说了算,都无关对错,无需道歉。当然,也有人分析,也许是企业的一次营销行为吧。
那么,在情理和市场之外,在法律层面,这种说涨价就涨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分为三种情况: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只要不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不过,应该予以明码标价,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