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这么一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于事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操办。”初读,觉得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政承诺,没有什么可以让人指指点点的;细想,为深圳的党员领导干部捏一把汗,谁家死人能掐准了提前十天打报告。
武大做了一次农民自杀的调研,挖出了这么一个段子。说的是一个外出打工的孝子,接到父亲病危将死的电报,向单位请了七天的丧假。回家呆到第三天,父亲似乎还不想死,孝子急了:“爸爸,你到底死不死啊,我只剩四天的丧假了。”夜里父亲睡不着,和老伴商议,说儿子请一次丧假不容易,我若不死,他回单位上班心里也不踏实,反正也活不了多久,连自杀的力气也没有了,你去找一根绳子,帮我吊在门框上。第二天吹吹打打丧事如期举行。
生活有生活的逻辑,人的生命常常处在“无常”之中,谁知道自己能不能在第二天早上醒来,若是一觉睡过去了,却没有提前打死亡报告,是不是要在家里停尸十天,以彰显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严肃性。又譬如深圳某个党员领导干部,本计划十天后家里死一个人,可到了第十天那个准备死的人一时半会不能断气,是不是也要找一根绳子吊在门框上,否则就会有藐视纪检监察机关的嫌疑。
生命的本质,是让人自尊地生活下去,一个人投胎于此生,就是为了生命的盛宴而赴约的,眼前的一瞬、一错身,一旦失去了,就永远不可再得了,谁会欢天喜地提前十天准备去死呢。让人提前十天谋定活着还是死去,希望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规定”,不要强加在常州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