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新闻事件凸显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权与劳动者的休假权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假属于劳动给付义务的合法中止,但劳动者请假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势必使用人单位无法支配其劳动力。如果劳动者请假时间过长、次数过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
经济负担和用工安排的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请假进行适当的限制,如对婚假、丧假、产假等予以休假时间限定。
对于事假休假,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从法律理论而言,劳动者请休事假,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但个人认为,即便是事假,仍有必要进行区分处理。对于那些有正当、紧急事由且必须劳动者本人亲自处理的事假(如本文事件),应当予以准许。在此等情形下,从社会观念、风俗习惯而言,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应当予以必要的克制,适度让位于劳动者的休假权。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从广义角度讲,本文事件中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休事假看病,也是落实该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