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大地诞生了很多私营企业家和民间先富起来的一些人,对于财富的保护、传承和使用对社会贡献等,包括企业品牌的创建,这些勇立潮头的有识之士就已经有了萌芽意识。
相对于西方完整的法律架构不同,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完善地方,在随着慈善法和税法修改、继承法、公司法等的出台,在企业之外成立公益(慈善)基金会可以成为一个选择。
广义来说基金会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用来持有资产并能有效进行财富保护和传承。从概念上说,基金会是一种介于商业公司和信托之间的存在形态,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这部分按一定比例之内可免税,尤其是在遗产继承,有的国家遗产税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而这在基金会是完全可以传承的。
基金会一般都具有可以实现家族财产隔离、治理与传承、隐私保密、慈善以及节税避税等功能。但相比信托,由于基金会是独立法人,通常被用作家族资产的顶层控股平台,企业高层或者家族通过制定基金会章程和担任基金会理事,牢牢掌握家族财富的控制权,从控制的角度来说,基金会的控制力更强。
而且,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能被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怎么样建成一个百年或者千年家族品牌,结合社会发展才是有效之道。
并且基金会可以募集资金并有效运用资金,实现基金会的规模增长,同时基金会负有相对严格的资金管理和报告义务。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到账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我一般建议是成立公募性基金,协助公益组织筹款,同时能作为企业家社交平台,与一帮有共同愿景使命的人在一起,集结资源,如壹基金,阿拉善等,那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关怀程度是不一样的。
(本文参考部分网上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