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国家与宗教
“民族国家”不但不脱离基督教文明,而且民族愿望常常是通过基督教的“民族化”表达出来的,像捷克的运动和德意志的宗教改革。
在中世纪与新世纪之交,“革新派”马基雅弗利(1469--1527)在《君主论》中提出“建立坚强的政治统治”是当时意大利政治的核心问题。后来“马基雅弗利主义”一向被当作政治家尔虞我诈、玩弄权术的同义语。
英国哲学家、政治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在《利维坦》(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又译《巨灵论》,1651年首次出版)提出,国家是人造的,不是神造的,既然已经没有了统一的宗教,那么,每一个基督徒就应该把国家当作自己的祖国。他公开说,在教会和政权之间“统治者只能有一个”,这个统治者只能是“世俗政府”。
《利维坦》一共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论人”,以人与生俱来的能力为出发点,论述“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问题。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论述了由契约所产生的国家的各种形态、主权以及人权。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主要论述了教会的政治地位与个人的信仰自由。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对宗教、哲学以及政治思想展开意识形态的批判。该著作详细阐明了社会契约论,给后来的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该书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被列为领袖人物必读名著之一,被列为政治书籍之首,在19世纪的欧洲,更是为各国元首所追捧,是王室教育的基础教材,也是国王日常必读书籍之一。
既然有国家,则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族主义”便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