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疏影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之(十三)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这里有两层含义,教师完成管教工作需要故拥有教育惩戒权;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时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律保障。 惩戒对于教育是不是必要的,坊间常有不同意见。其实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做过教师的、做过父母的,更有发言权。准确说,用心帮助孩子“扣好第一粒纽扣”、牵手孩子走上正道的父母更有发言权。但在日常教育工作和家庭生活中,“惩戒”的概念与边界常是模糊的,常把惩戒与惩罚混为一谈。更可怕的是,情绪化惩罚甚至体罚早已超出“惩戒”的边界。笔者早为人父,也做过10年教师,回忆起来很是惭愧。当合格的教师和家长很难,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就更难了。 简言之,惩戒是指通过一定的措施来纠正对象的错误行为,目的是让对象认识和改正错误、接受教训;强调的是“戒”,通过“惩”的手段来达到“戒”的目的,留下“悔”感,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而惩罚则是表现为制裁教育对象,让对象为错误付出代价;强调的是“罚”,留下“痛”感,承受物质、精神、身体、机会等方面的损失。为了遏止错把“惩罚甚至体罚、羞辱”当作“惩戒”,必须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 换言之,对学生哪些错误行为,应采取哪些相应“惩戒”措施,要有统一的规则和规范,要有文字文档,公开告示,教师、家长、学生事先都该完全知晓。学生犯错后应能预知自己该受何种“惩戒”;若教师“惩戒”不当,学生应有申诉权。譬如击打、刺扎、撕作业本、抄写一百遍一万遍,不能算“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