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申报见义勇为奖,被救者出具证明应是“必要条件”吗?
无所求
【话题】近日,大连救人大哥柳忠鹏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寻找被救者。他说:“大连公安正在为我申报见义勇为奖,需要被救者出具一份证明。一开始我并没想到这个奖,但我现在需要这个称号,一不图名,二不图利,只为我女儿,因为这个称号对我女儿上学会有帮助,所以我现在要站出来争取这份荣誉。”
对此,我有4点想法。
首先,救人大哥柳忠鹏为了有利于孩子上学而申报见义勇为奖,我认为无可非议。即使没有孩子上学这个因素,仅仅为自己图一个美誉,也无可指责。危难之际,有人不顾自己安危,挺身救助他人,这个最重要,这是社会的最大利益。至于救人者选择做“无名英雄”还是做“有名英雄”,这显然不是最重要的。
其次,见义勇为奖,不应当由见义勇为者自己来申报。被救者或见义勇为受益者首先应当站出来为见义勇为者申报见义勇为奖,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相关公益组织可以根据新闻报道或网络信息通过调查取证进行申报。不知道柳忠鹏救人事迹是否有官方媒体报道过,如果报道过,那么记者一定是调查了解过,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
又次,被救助者不寻找救命恩人表达感谢之情,可不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是交往礼节上的疏忽,而是忘恩负义的道德瑕疵。但忘恩负义的行为对弘扬社会美德具有隐性的破坏作用,是对社会大众利益的一种损害,应当受到警醒。当然恩将仇报才是最恶劣的,对社会道德体系的破坏是显性的、毁灭性的。
再次,申报见义勇为奖,被救者出具证明应是“必要条件”吗?我认为,被救者出具证明应当是见义勇为者申报见义勇为奖的“充分条件”,而不应是“必要条件”。否则,如果从火场抢救出来的被救者经抢救无效而去世、永远无法出具证明了,那么冲入火场救人者的行为就无法定性为见义勇为了?
我们不是一直要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吗?难道仅仅号召大家积极“见义勇为”就够了吗?相关单位、公益组织、受益者是否要积极主动为符合获得见义勇为奖的行为人申报见义勇为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