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利润是公司的,身体是自己的》的文章引发热议。发帖人认为加班加点只是做给领导看,满足领导的虚荣心,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值得为此耗费自己的精力。笔者认为,加班不该是强制性的企业文化,而是领导和员工在看清加班本质后的共同选择。
何谓“加班”?顾名思义,加班是附加的上班,是在员工本应该休息的时间进行工作的行为。如此来看,加班本身就是一种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的延伸,其话语权始终掌握于员工自身,而不是领导或上级的“一厢情愿”。
可为何关于加班的种种怨言依旧热度不减?抨击加班“无用处”文章的背后,是对加班内核的质询,是让我们深思:加班的用意何在?往大了说,加班是为了让公司发展得更好,取得更大的成就和更多的利润;往细了看,加班是为了让员工处理手头上未完成的工作,或解决上级临时下派的任务。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加班都不该成为“折磨”人的工具。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此说,每天加班的时间平均在一小时到 一个半小时之间。由此可见,加班所带来的“负担”并不是很重。社会现状却是:上级领导懂法却依旧视而不见,为了加班而让员工加班;员工们怨声载道,大部分忍气吞声,部分愿意站出来发声的也只能通过发抨击文章的“特殊”方式来表达心意。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加班并非为了割裂领导和员工,形成企业内部对立。相反,加班应该是上下级之间的“双向奔赴”。既然员工选择了牺牲休息时间进行工作,上级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伙食费、打车费、加班费……而既然上级提供了经济和人文上的关怀,员工也不能为了赚取加班费而故意摸鱼,不做实事。
我们也很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将加班变得透明化、公开化,确保上级和员工都清楚加班的用意,甚至有些公司将员工的感受放在第一位,提倡不加班。当然,无视法规、压榨员工的企业依旧存在,要想完全洗去人们对加班的刻板印象,相关部门还需完善条例法规,确保实施落地,让员工和领导明确,加班从不是什么“企业文化”,而是一种权衡利弊后的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