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30万元被定性“金额较小”,为何广受质疑
无所求
近日,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送给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以此来影响办案。
事发后,绍兴市监委在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行贿金额较小。经集体研究,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故此,西安市司法局对刘涛律师做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西安市司法局向刘涛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网友哗然的原因之一,无疑是行贿30万元被定性为“行贿金额较小”。对于农民工来说,想要挣得30万元,不知道要苦干多少年搬运多少块砖,不知道要流淌多少汗水。对于寒窗苦读16年的大学生来说,即使找到了稳定工作,租房,吃饭,日用,恋爱,结婚,买房,生孩,大概20年内很难存款30万元。30万元,明明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怎么就“金额较小”了呢?
当然,大和小是互为依存、互相对立的模糊词,是相对而言的概念。与数百万、数千万乃至数亿相比,30万确实“金额较小”。可是法律上的大和小是不能像日常生活中那样,把大小作为模糊词来用,而是要定量规定的。这样才能约束司法人员的个人裁量权,才能避免司法人员的道德风险。譬如个人行贿罪就有立案标准。
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其中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照一下,显而易见,向法官行贿39万元,符合“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定性为“行贿金额较小”就站不住脚了。
而且,根据“(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本案刘涛行贿只要一万元以上,就该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何况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