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制度让生态保护更具可持续性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人民日报4月11日)
环境问题是生存的基本问题。绿水青山的美好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我国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青山绿水、蓝天白云、风清气爽,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法律兜底。2014年全面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2018年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还有领域细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该《条例》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新成员,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持续性。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理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可持续性的实践课题。毫无疑问,从全局整体上看,保护生态环境完全是“利”和“得”,但是不同区域的各个局部就有不同的“利与弊”和“得与失”。譬如在建设国家公园的地区,不难设想,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一些限制,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就有了一定的冲突。所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平衡机制。
生态补偿需要标准化制度化。标准化可以约束不恰当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公平。制度化可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本《条例》,实际上是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从而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生态补偿工作需要规范化。《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补偿方式含有资金补偿。涉及资金的,必然存在道德风险,譬如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尤其是个人应得补偿资金如何直接支付给当事人账户,避免层层下发层层“拔毛”,所以严格规范是题中之义。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我国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得到持续修复,绿色发展成效举世公认,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如今《条例》的颁发施行,使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更趋完善并“长出坚硬的牙齿”,法治护航下的生态保护必将更具可持续性,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取得更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