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能否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传统观念认为,一个人只能和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有劳动关系了,新单位再用就是劳务关系,其实这是错误的。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最近明确答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不影响完成前一家单位的工作任务,且前后两家单位均同意,劳动者是可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既然劳动者可以与两家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当然也就都是适用劳动法的。有鉴于此,对于后一家单位而言,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该劳动者已经与前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所以与自己单位就不可能再是劳动关系,而只能是劳务关系,因而也就忽视了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势必会有被该劳动者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另外,后一家单位同样会面临社保、工伤、年休假等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