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有条件放宽我市全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烟花爆竹是延续了千年的年俗,更是一种少有的世俗化、全民化的民俗形式。恢复年味,也就是国人文化自信的体现。环保是现代的概念,而年俗则是中华民族千年的传统,二者之间不应是对立的。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应保持自己的特色和态度,最重视的节日应有自己最特色的表达。为此,本人建议我市在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有条件放宽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让下一代更好地了解"除夕"的民俗文化象征意义。
一是修订《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条件允许全域(特定原禁燃区域除外)燃放;并规定允许燃放时间,如: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元宵节等。
二是加大对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强化渠道溯源管理。如上海近年来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鞭炮和高升,采用实名制购买并限制购买数量。
三是将原禁放志愿者转受身份为安全燃放引导员。并加大宣传引导,引导居民不要在无证摊点、“朋友圈”、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购买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以及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不要在家中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更不要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者提供储存场所;要牢记不要在禁燃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地铁口,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居民燃放后的废弃物予以"自扫门前雪",同时环卫加大清扫力度。
四是消防救援部门要制订专门的春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其中,在规模较大的烟花集中燃放区域布置消防车辆贴身设防。在距离消防站较远、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安排前置力量就近值守。同时发动微型消防站、网格巡管员和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火巡逻、先期处置等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