袒护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无益于公共交通秩序
无所求
轿车正常行驶,减速右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逆行,不慎摔倒。警方判定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徽合肥日前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警方的处置引起当事人不服,也引起网上热烈讨论,至今未见令人信服的结果。
警方判罚处置的根据,一,道路安全交通法第119条规定,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所以轿车虽未与老人发生任何接触,这还是一起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以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老人虽然逆行了,违法了,但这起事故并非由老人故意为之,所以男子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我认为,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是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应知的常识。老人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是贪图方便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和唯一的原因。所以这起交通事故,老人该负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为老人受了伤,要花医药费,要让轿车驾驶员担责通过保险公司付费来资助,那么消极的社会后果将是多方面的。如,违法老人很难吸取教训,而且会理所当然地把自己的责任归咎于无辜者;执法不公,轿车驾驶员内心不平,如何保持对法律的信仰;社会导向如何引导大家遵守交通秩序;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抬高,将会转嫁给驾驶员。
让犯错的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引以为戒,不再重犯;让大家得到正面启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不存侥幸心理反正可以让别人分担后果。这才是依法处置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所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