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某个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然后去维权,要求“退一赔十”,法院是不是支持?
首先了解一下“退一赔十”这个规定的来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被人们简称为“退一赔十”。当然法条本身的含义,不仅包括“退一赔十”,也包括“退一赔三”的情况,两种情况选择适用。又是“赔十”、又是“赔三”,什么区别?举个例子,假如花1000元买了一瓶假酒,还没喝、没造成别的损失,或者喝了,肚子喝坏了去医院输液,花的医药费不多,就500,那么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就是退1000元、再赔1万;但如果这个假酒喝了后,花了1万医药费,就可以选择要求“退一赔三”,也就是退1000元、再赔偿3万。“赔十”或者“赔三”,被统称为“惩罚性赔偿”。
这条法律实施后,就有一些人“知假买假”,然后再要求“退一赔十”,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有的支持了,而有的不予支持。为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尽管“知假买假”,也可以请求“退一赔十”,法院对此是支持的。
那既然如此,有的人就觉得找到了生财之道、致富之道,以“知假买假”为生计,大量购买、连续购买,以求获得高额赔偿,这样可行吗?最高法院近期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4个典型案例,明确了法院支持当事人在“知假买假”情况下的“退一赔十”请求所遵循的裁判规则是:当事人“知假买假”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知假买假”,是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