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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崇州烈犬伤人:人与狗,孰之错?

rain 最后编辑于 2023-10-21 1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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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日,一则2岁女童遭黑色大型犬撕咬,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的新闻被曝光,该女童目前已转到华西医院,仍处于昏迷状态。据悉,该黑色大型犬为罗威纳犬,被多地列入城市禁养犬种名单。此事件一出,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有的网友认为,恶犬伤人,应当将狗捕捉,以绝后患;有的网友认为,流浪狗无辜,不应当“一刀切”,泯灭人性。

笔者认为,黑色烈犬固然可恨,可其根本在于背后狗主人的不作为。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人能通过意识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动物的行为却受生物本能所支配。因此,与其说是“犬伤人”,不如说是“人伤人。”网络世界纷乱复杂,透过现象看本质,保持一份独立思考尤为重要。此事件的表面为人与狗之间的矛盾,本质上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素质较低的养狗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矛盾。

从素质较低的养狗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来看。有些不养狗人士本身怕狗,部分养狗人士的道德素质水平较低,态度嚣张跋扈,引起不养狗人士反感。监控视频中显示,黑色烈犬和受害者者母女迎面相遇,黑色烈犬将女童突然扑倒在地进行撕咬。由此可见,黑色烈犬并无主人跟随,更没有狗绳牵制,而且罗威纳犬为城市禁养犬种,俨然违背《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事件曝光后,肇事犬主人唐某却不敢承担责任而迟迟不肯露面,作为主人,私养城市禁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岂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养了大型烈犬后,不训犬,不牵绳,甚至让狗独自出去,犯事之后没有想着承担责任,弥补过错,而是不敢担责,这种行为确实让人不齿。

从社会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矛盾来看。社会管理制度缺少对养犬人的管理约束,法律也缺少对动物的保护法和养犬人不当行为法律的完善。明确狗的过失就是养狗人的失责,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养狗人承担,加大对养狗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养狗门槛,严禁弃养宠物,将大大降低犬只伤人事件。建立动物保护法,成立流浪动物收容所,而不是“一刀切”地对流浪动物进行捕杀,也将大大减少流浪动物数量,那么不养狗人不会害怕自己被流浪狗所伤,养狗的人也不会怕自己的狗被“误伤”。

规范养犬人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完善法律制度三者相辅相成,可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狗本是人类的朋友,它按照本能行动,没有对错之分,将板子全部“打”在狗身上,依旧不可避免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文明养犬是一个城市文明社会的体现,同时也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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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 只有管好人,才能管好狗。
    2023-10-23 16:08:4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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