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诬告偷漏税,何须受害者去税务大厅报备让诬告者满意?
无所求
天下税收,匹夫有责。自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务机关接到涉及偷漏税的举报,需要依法处置。但是必须重证据,以事实为准绳,防止泄私愤而诬告者之阴谋得逞。不妨来看一个刚刚发生的案例。
9月8日,红星新闻消息。日前,山东临沂郯城县某理发店内,一女子要求理发店提供“蛋白矫正”服务。但是洗完头后,造型师评估她的头发太干了,无法做她想要的“蛋白矫正”。
女子便大发雷霆,两次亮出手机里的“制服照”,表示她是国家工作人员,威胁道,“你做不做,做不做,这不能做吗?你随便,我今天要做。”“看着哈,等着我换衣服,我一定会叫上我们大队的人来”。
果然,1天后,税务局来了两个人到理发店,说有人举报该店偷税漏税,要查账。结果发现,该理发店是今年5月1日才开业的新店,还没到税务申报期,而且是季度营业额没到30万元的个体户,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原来该女子是农业局公职人员,举报该理发店偷税漏税的无疑就是她了。显而易见的是,这女子并没有该理发店偷税漏税的事实根据,举报是出于泄私愤的报复,实质上属于诬告。举报时,也不可能向税务部门提供有效的事实根据。
接受举报的税务部门既然轻信了举报者,也上门查了,事实也已证明了该理发店上不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事情就该到此结束了。不料,税务局人员还是要求理发店店主去税务大厅报备一下,以便“我们再答复举报的人,看他满不满意”。
请问,举报者本来就是泄私愤的诬告,受害者怎么样子的报备能够让诬告者“满意”呢?无事实根据的举报,本来就可以不立案,对不?既然来查了,发现没有偷税漏税,就应当去批评诬告者,对不?既然来打扰了经营者,应当要求诬告者来道歉,让受害者满意,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