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假恋爱骗男士转款6万,是否涉嫌诈骗罪?我有10个疑问
无所求
8月31日,荔枝新闻消息。前不久,江苏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单身的李女士。双方恋爱后,王先生陆续给对方转款6万多元。王先生却偶然发现李女士在他们认识前就已婚,于是提起诉讼索要恋爱期间转账款项。
“偶然”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先生偶然发现他的女友李女士,在发布视频夸赞婆婆。不禁好生奇怪,还没有进入婚姻,就这么贤惠夸赞起婆婆来了?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李女士夸的不是自己的母亲,而是人家早就结婚了。
既然如此,恋人,恋爱,肯定是没戏了。但在不长的“恋爱”过程中,李女士以各种借口要求转账的6万元钱怎么办?如若人财两空,也太冤大头了吧。露馅后,李女士并没有主动退还6万元,而是在法院审理宣判后,才同意将男方转账全部归还。
法院的意见很明确。王先生转款交付李女士,是为增进婚恋情感,期待结婚成家的。但李女士隐瞒已婚事实,所以转账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而接受的钱款“不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不属赠与,就是借款啦;借款,当然要归还啦。
原来,李女士侥幸希望,自己所得钱款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性质,那么就可以不再归还了。
我有10大疑问,请专家和网友们以及李女士,给予指教。
李女士通过虚假恋爱向男方借款,这次是不是第一次?以前是否得逞过?
介绍王先生与李女士相识的人是谁?介绍的动机是什么?
事情已经到了法庭,李女士的这套做法,其丈夫知晓否?支持否?
李女士隐瞒已婚,与他人恋爱并多次借钱,不主动归还,算不算诈骗?
或许王先生宽宏大量,不再追究李女士,但诈骗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笔者搜索到两位律师的观点,属于公诉案件)
如果李女士的做法算上诈骗,那么6万元的标的,够不够格刑事处罚?
如果李女士虚假恋爱法诈骗,骗到手算自己的,骗不到手原额归还,是不是作案成本太低了?会不会屡教不改?会不会诱导她人模仿其举?
王先生经历了这一遭,以后会不会对其她女性多一份戒备、多一层设防?其他青年男女恋爱会不会增加了互相防范?
李女士的做法是不是拉低了社会诚信的短板?提高了人际交往的成本?
要想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提升人际交往的可信度,是不是要对李女士及其类似行为人进行依法处罚,加大作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