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邻居往电梯丢垃圾屡教不改,可否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治愈?
无所求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这可是经过多少代人长期积累并不断检验的生活真理呀。因为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天天都要照个面。好邻居,互相关照,和睦相处,见了心情便愉悦。不好的邻居,破坏环境,处处作践,眼不见心也难平。不是吗?那就看一个实例吧。
8月25日,北青网消息。某对母女入住海口市琼山区一小区2年,持续往电梯丢垃圾2年;8月23日,琼山区滨江街道办联合琼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立案,做出(顶格)处罚;母女俩已被派出所传唤,将做下一步处置。
随手丢垃圾,怎么就搞出这么大动静?耗费这么多行政资源?看起来,这对母女并非“罪大恶极”,没偷,没抢,没骗,没打,没骂,一言之,没进行刑事犯罪。就是懒得走50米,把垃圾丢进垃圾桶,放在电梯里而已。俨然属于小恶行、小作践。
然而,电梯是整个单元的居民和外来访客需要乘的啊,是大家每天都要乘搭多次的啊。有个邻居说,每天劳作好不容易下班回家,本来想开心一点,但是看到电梯里的垃圾,虾皮,餐厨下脚,苍蝇,臭味,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呀。谁见了不是这样的感受呢?
偶尔为之,事情也就过去了。可是这对母女入住小区2年,就这样作践2年。隔壁邻居反感,母女就把酒瓶、碗碟,砸到隔壁邻居家门上;其他邻居反感,母女就把垃圾直接放到邻居家门口。物业人员找她们沟通,始终不开门;保洁劝说她们别这样,她们就对保洁吵闹。
古人有云,莫以恶小而为之。小恶屡犯,积累起来会成大恶。量变持续,可以引起质变。身边的苍蝇,总是让人讨厌。每天见到苍蝇乱飞,臭味熏鼻,大家怎么受得了哇。
我以为,这对母女持续往电梯丢垃圾而屡教不改,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已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已构成损害一定范围公众的健康权、安居权。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顶格)处罚,完全正当。只是不知道这“顶格”的内容是什么?能否触及其痛痒?
更有甚者,这对母女把垃圾丢在邻居家门口,用酒瓶、碗碟砸打邻居家门,俨然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警察传唤,有法可依,理所应当;能否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受害的业主们能否委托物业公司,对这对母女提起诉讼,寻求赔偿、罚款和强制禁止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