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一换,评论过万。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后果截然不同。
比如刑事案件,要证明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在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而不是要被告人去自证清白、去证明自己无罪。如果被告人证明不了自己无罪,那么就是有罪,这样的推断,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再比如,你扶起了摔倒的老人,老人如果讹诈你,当然应该由老人举证证明是你撞倒的他,而不能要求由你自证清白、去证明“人不是你撞的”,也不能以“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样的逻辑来推断“人就是你撞的”。
再比如,一方经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在过去夫妻中没有经手债务的一方很容易被负债、而现在基本不用担心了?关键还是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过去是,由没有经手债务的一方举证证明这个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不了的话,就推定为共同债务;而现在是由经手债务的一方、或者债权人来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不了的话,那么只能属于经手债务一方的个人债务。
还比如,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小学初中受到伤害,幼儿园或者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孩子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幼儿园或者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是幼儿园、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如果孩子是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如果你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学校无责任。你品,是不是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