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作了判决,一方如果阻止另一方见孩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还没有起诉,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如果阻止另一方见孩子,该怎么办?
在过去,对这种情况,似乎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报警吧,蜀黍说管不了;找法院吧,法院解决的也只能是经过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对于没起诉没判决的事情,也管不了。
但民法典实施后,有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不让见孩子,侵害的是监护权、探望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监护权的侵害行为。如违反了这个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权行为禁令,顾名思义,不仅适用于监护权被侵害的情况,凡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正在被侵害、或者面临即将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比如说有人骚扰、威胁你,如果是家庭成员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如果骚扰威胁你的人跟你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则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