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想搞特权的人,真的不能继续留在执法部门
无所求
大家都知道,知法犯法的人,会依法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其行为,比起不懂法而犯法的人,故意性更强,再犯的可能性更大。
进而,在执法部门工作的人,如果犯法的话,危害性更大。因其是显而易见、明明白白的知法者,而且是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所以,执法部门的执法者,这样的知法犯法,不但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对社会带来不确定危害,因此不宜继续留在执法部门工作。
7月7日,上游新闻消息。7月6日深夜,平安郏县发布警情通报,徐某被免职并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张某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驾驶人王某某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他们为什么受到处罚?事情是这样的。河南郏县公安局通信科长徐某,坐在其朋友王某某驾驶的车上;王某某被查出酒驾不配合检查;徐某掏出警官证问交警“这能走不能?”“带班人是谁?”;交警拒绝放行;徐某打电话给郏县公安交警大队一名中队长张某某,张某某让交警放人。
不难发现,徐某作为执法机关公安局的中层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守法。明知朋友是酒驾,却没阻止其驾驶,自己还坐在酒驾的车上“保驾护航”;被交警查到,不配合,不觉得“事大”,仍想搞特权,置身法外。这样的人,真的不适合继续在执法部门工作了。而且害了队友,拉进来一起知法犯法、违法执法。
徐某的朋友王某某,是酒驾,还是醉驾?因为徐某抗拒检查,现在已不得而知。
如果王某某是酒驾,应当依法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过,这次应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如果王某某是醉驾,应当依法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现在的通报,只是一句“驾驶人王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不知道是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是否责罚相当?王某某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群众?徐某是否与其一起饮酒返回?如果王某某是私营老板,公安干部与其举杯共饮,是否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