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属于网络商品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通信属于网络商品 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上述的规定,可以认定:
一、通信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网络销售产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通信运行商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规定,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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