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目的正确,手段也要正当
无所求
在道德哲学中,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问题一直处于突出的地位(约翰▪杜威)。“以目的证明手段正当”的原则(托洛斯基)颇受争议。曾有文友与我讨论,能否以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伟大的目的?当时我困惑地反问,既然目的伟大,难道一定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才能实现吗?手段的不正当,会不会损害目的的伟大?
互联网时代,通讯发达。什么事情,尤其是不好的事情,一件一件曝光得迅速而广泛,让人感到“此类事甚多”。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之类,就给人这种感觉;是不是错觉或幻觉,暂且不说。但此类现象引起企业老板的关注和重视,并希望自己企业员工不要发生此类事,毫无疑问属于出发点很是良善的美好愿望。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行为,破坏家庭和谐,损害社会秩序,玷污公共道德。企业发布文件,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工作稳定,这纵然谈不上目的伟大,却可说是目的正确。
但是目的正确,并不意味任何手段都正当。浙江温州一企业发布文件,“禁止”员工“婚外情和出轨”,就很值得商榷。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无论是往高处看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还是往低处看的“雇佣与被雇佣、干一份活拿一份薪酬”,都不能表明企业对员工的权力没有边界。法律非但没有赋权企业禁止员工“婚外情和出轨”,更没有赋权企业以此为依据来辞退员工。员工只要按照规定要求圆满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劳动)任务,其他的事,企业没有权力管。
或许企业老板认为,这样做也是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属于企业的正当权益。然而,企业只能依据劳动法,禁止员工妨碍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辞退妨碍正常生产秩序的员工。那么,企业招聘时能否不录用曾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行为的人吗?能否不续签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行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