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文件,称公司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做辞退处理。公司说发布这则通知的初衷是为了倡导员工家庭和谐,稳定工作。
可以理解企业如此要求的初衷。企业想要长远、稳定的发展,自是离不开忠心尽责的员工,家庭关系和睦,员工也能将更多的心放在工作岗位上。将“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作为红线,警示员工们一旦有触碰红线者,将做“辞退处理”的严肃态度。想必员工们也不会拿自己谋生的工作当儿戏。企业的出发点是好的,其所提倡的价值观也值得肯定。但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企业无权对员工的私生活“横插一脚”。
婚外情等行为属于员工的私生活范畴,他们的行为应由社会道德来评判和约束。如若员工因为私生活与他人产生纠纷,需要打官司,那也应该由法律来当裁判,法院的一纸判决远远比公司的要求来得正式且有威慑力。如果员工没有因为私生活而影响工作效率,那企业是无权干预员工私生活的,更别提因为私生活问题而开除员工。
再者,企业出台规章制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踩着观众朴素的社会道德来制造满足普通民众爽点的规则,进而将劳动法置于盲区。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因员工私生活混乱,个人道德问题可以开除员工。企业这么做并不是弥补了法律的“缺项”,法律的制定要尽可能避开道德因素,维护人权。试想,一个人因为“婚外情”已经被口诛笔伐,在道德层面上,他已经受到了指责,若此时他再因为私德有亏而被开除,这并不符合劳动法的本意。
一码归一码,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再工作中应该怎样怎样,但不能把管理的手伸向员工的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