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父亲遗弃在大街上,强制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只有靠法律
无所求
“殚竭心力终为子,可怜天下父母心!”“父爱如山,高大而深沉;母爱如水,温柔而宽广。”这些深沉而温暖的描述,是对天下无数父母,对孩子无私大爱、尽情付出的经典概括和高度凝练。
“江畔何人初见月?江月何年初照人?人生代代无穷已,江月年年望相似。”人类的繁衍,民族的兴旺,家族的承启,生命的延续,都是父母之爱在点点滴滴、月月年年中的默默流淌,得以实现。
父母对孩子的养育,不但出于天然的情感,伦理之爱,道德之理,也是法律之责。就法律责任而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遗弃罪。
6月14日,极目新闻消息。6月13日晚间,就“女童大街上疑似被父亲遗弃”一事,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禅城发布通报称,该事件并非“父亲遗弃孩子”,而是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目前女童已被家属接回家得到妥善安置。
傍晚时分,父亲把女童放在大街上,自己径直离开,女童在后面边哭边追,直至跌倒在机动车道上。疑似“遗弃”,并非“遗弃”。“遗弃”一词,似乎已是法律专用词语,意思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那么这个父亲的行为,就该算上“随意丢弃”。这对女童而言,是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视频上清清楚楚,父亲离开后,女童就奔跑在机动车道上,多辆机动车从女童身边驶过。对机动车驾驶员也是非常危险的环境,一不小心就会撞上女童。女童头上没有头盔,被撞的后果不堪设想。
家庭矛盾纠纷,绝不是“随意丢弃”童年孩子在机动车路边的理由。无论什么原因,这个父亲的行为,都是对法律赋予的监护人责任的背弃。伦理、道德范围的事,就不必说了。
路人,没有权利要求家长怎么做,社区也只能是劝导和说服,妇联也只能是引导和教育,家长理睬不理睬,都是无奈的事。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力和职责,好好教育这个父亲。口头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置孩子于危险境地的做法,必须严厉禁止;已经发生的,要到派出所做笔录。留下记录,以儆效尤。态度不好的,移交公检法公诉,通过法院发出执行令,强制父母必须怎么做。
笔者想起几十年前看到的一篇文字,打开眼界。改革开放不久,中国一对年轻的夫妇移民美国。8岁女儿生日那天,父母把纪念女儿生日的戒指戴到女儿手上让她上学。结果放学回来在路边公园里玩丢了。父母很心疼,刚移民过去,经济很拮据。带女儿去寻找,找了好久没找到。心急之中打了女儿一下,女儿哭起来了。巡逻路过的警察,停车问女孩,是不是父母打了,女孩点头。然后拷上父母带去警局,女孩暂时送到儿童福利中心。
这件事,在我脑中的印象太深了。感觉就是不可思议。但也说明一个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强制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只有依靠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