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上猥亵他人被拘12天的处长,调离公务员队伍保留副处级难以服众
无所求
5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消息。近日网上流传的两张截图,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一张截图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免去陈东同志的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职务”的通知。另一张截图显示“陈东因猥亵被杭州地铁公安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尽管社会上同名同姓的实在太多了,不足稀奇,但是同一个城市的同名同姓者,几乎在同一时段被公告,而且是发生了不怎么好的事情,那就足以引发路人甲的兴趣,抽空看看“两个陈东究竟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份公告的内容是否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之兴趣了。
5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证实了,两个“陈东”还真的是同一个人。3月1日晚高峰时段,陈东在杭州地铁列车上,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东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陈东的行为,无疑也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是不合适的。5月23号,厅党组依法依规对陈东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免去处长职务,调离公务员队伍。
陈东被“调离”到哪里去了呢?在其原工作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即浙江省海洋科学院。陈东的新职务是“管理六级职员”,相当于“处级副职”。比较起来,陈东受到的损失,从公务员机关换到了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被免,行政级别从“正处级”降到了“副处级”。
对陈东而言,这个损失够大的了。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网友们的想法却不一样,“应该开除公职,卸甲归田。”“这不应该开除吗,还安排工作?”“应该开除公职,永不录用”。这些网友没有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辞退、开除公务员,是要符合某些条款的。
若在其他普通单位,从拘留所里出来的人,被单位辞退是非常可能的。笔者原工作单位属于国企,只要是派出所通知单位领导去把人领回来的,都是辞退,无一例外。像陈东这个情况的,如果是教师,无疑要辞退并取消教师资格;如果是医生,也会被辞退;那怕是企业管理人员甚至职工,都会被辞退。
所以,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处长级干部,被公安行政拘留处罚过,只是“调离”而已,并保留了“副处级”待遇,确实难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