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公司解雇,仲裁委何以裁决不能?
无所求
5月24日,极目新闻消息。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至6个小时,被戏为“带薪拉屎”。公司就此同王某沟通后,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出具《惩罚解雇通知书》,决定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却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令人难以理解。
当然,“人有三急”,必有如厕一急。日前高速客车上一乘客为解决尿急而跳车,不幸身亡,就是一个悲剧性证明。所以,王某每天要去厕所解决人生之急,无可非议,无法阻挡。劳动仲裁委可能就是基于此,裁决公司不能因为王某每天要去厕所“救急”而解雇他。
可是,王某的如厕,颇不寻常,可以说严重影响了工作,甚至是侵害了公司权益。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的时间长达3至6个小时。为了取证,公司不得不费神费力进行部分记录。据记录,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每天在厕所停留时间分别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大家知道,每天上班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请问,若有3到6小时在厕所里,这还叫“上班”吗?
固然,王某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后,于2013年4月与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办法在某个聘用期结束不再聘用,王某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就只能聘用到其退休。但是,谁也不会想到,员工会每天呆在厕所3到6个小时呀,也就不可能把上厕所的时间规定写在合同里呀。因而公司只能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公司只能把“超长时间呆在厕所里”作为“未经允许因私离岗”并达到一定次数为理由,解雇王某。
仲裁委可能认为,公司这样处理是不妥的。仲裁委尽量维护劳动者权益,是非常正确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有着先天性的不平衡;前者强势,后者弱势;国家行政管理,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有利于达成强弱之间的平衡。只是这个案例也太特殊了,如果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权益必也遭损。雇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不过,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到法院一审、二审、高院的支持。高院支持一审、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公司与王某的沟通中,王某未能对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作出合理解释。
虽然,2014年12月,王某曾因肛肠疾病进行过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后,仍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但这依旧无法合理解释如此超长的在厕时间。王某被解雇获得法庭支持,表明即使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进了“保险箱”。如果不遵守公司合法合理的相关规定,仍有可能被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