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被医生遗忘磁共振舱3小时,医院是否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无所求
5月16日23时,澎湃新闻消息。浙江丽水“小倾”反映,4月22日在医院做检查被医生遗忘在磁共振舱内近三小时。因头套固定不敢乱动,直到脚麻下机发现被锁门,致电丈夫喊来医生开门。涉事医院人士回应,医生疏忽大意所致,涉事医生已被辞退,并向病人道歉。对科室来说属重大医疗事故,“全国没几例”。当地卫健局人员回应,事后已责令医院处罚当事医生。
4月22日发生的“重大医疗事故”,患者为什么延迟到5月中旬才披露到网络空间里来?既然卫健局已责令医院处罚当事医生,既然渎职医生已向病人道歉,并被医院辞退,为什么事情过去近一个月了,患者依然披露到网络空间里来?如果我没有猜测错的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患者认为,医院应当给予她一定的补偿,而医院始终没有给予,引发患者内心不平。
病人被医生遗忘磁共振舱3小时,医院是否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既然院方承认是“重大医疗事故”,病人的身体或权益必然遭受到一定损害,医院为此给予病人一定补偿,应当是理所当然的。医院处罚当事医生并给予辞退处罚,这是医院内部的事情,与病人无关,这自然算不上是对病人的补偿。当事医生向病人道歉,这算是精神补偿。难道病人不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躺在磁共振舱3个小时,既然不是必要的,那就是一次“受罪”。幸好病人把手机带进磁共振医务室,如果丢在家属身边,那么“受罪”时间还将延长。
不幸中的大幸,磁共振过程是事先定时了的,磁共振的实际过程,不会延长到3个小时。否则,病人的后果怎样,就很难说了。尽管如此,医院给予病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依然是必要的。或许医院的经济核算,已分包到科室,科室的任务分包到个人,既然当事医生已经辞退了,给予病人的补偿一事,科室不负责,医院也就不负责了。这个院长也太好当了吧。一切责任分解到科室、医生,一切后果由科室、医生负担,院长不需要担肩膀。
这个医生也算倒了霉。他除了做磁共振,还要兼职做拍片。当时把磁共振位置定好后,就拍片去了。这个没问题,一切按部就班,习惯了的。恰恰这一次拍完片,被主任叫去看片子了。主任叫去看片子是一个非常规的插曲,打乱了常规的操作程序和习惯。我绝没有为失职渎职医生辩护找借口的意思,我只是想问,这个医生的这次疏忽,主任有没有责任?医院有没有责任?医院该不该给予病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另外,医护工作是救死扶伤;医护操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死伤和健康;医护工作显然是高危工作,必须全神贯注,一门心思;医护人员在工作中,不应被额外的事情所打扰,以便减少“疏忽”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