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上个班,上出了“无间道”的感觉。先不说该公司是否真的存在所谓的内奸泄露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的问题,这个公司确实是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宪法规定人民的隐私权不得受到他人的侵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手机作为承载人个人信息财产以及私生活的工具,属于个人隐私,当然也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而该公司仅仅是借着所谓查内奸的名义,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查员工手机,员工拒绝配合,公司就直接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甚至一口咬定那位员工就是公司苦苦寻找的“内奸”,能不能达到目的是另一回事,但这件事却是实打实伤害了人心。
那么该公司通过查手机抓内奸取得了什么成效呢?第一次查手机,内奸没抓到;第二次查手机,员工不配合,结果直接被当成“内奸”抓了。很显然,结果肯定是不了了之的。如果第二次员工没有反抗,那么迎来的很有可能是第三次,第四次的查手机。手机结构复杂,内奸狡猾多变,通过查手机来“大海捞针”,其效力也是微乎其微的。吃力不讨好,可见该公司的抓内奸方式是非常不合理的。
本质上来说,该公司抓内奸也属于一种维护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何做到合理维权,也需要公司企业谨慎把握。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公司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没有错,但与此同时也应该尊重维护他人权利,在不侵犯员工隐私权等权利的同时,采取多方面措施维护自身企业相关利益,如升级系统,加强对内部隐私的保护;向员工发放工作用的电子产品;尝试将机密保护和员工部分利益直接挂钩,调动员工保护公司隐私的意识……条条大路通罗马,维护公司自身权利,保护公司所属员工权利不被侵犯,“内奸”问题也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