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语】搜查员工手机是犯罪行为
【平常语】搜查员工手机是犯罪行为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甚至她被赶出办公区域时,还被强行检查了私人背包。
很显然,“搜查手机”已经超越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权限,是赤裸裸地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小小的手机不仅是一个电器,而是个人信息的随身终端。个人手机里面可能有绝对不能向第三人展示的伴侣间的亲密照片;有每个人都免不了地对领导、对同事的吐槽;还有不足向外人知道的个人隐私……这些“小秘密”构成人之为人的情感、尊严的基础,偷窥、泄露、传播手机里的隐私内容,与非法“搜身”无异。
先看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宪法》还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通信,属于个人隐私,它既包括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方式的通信,也当然包括使用手机上的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通信。在前手机时代,保护公民通讯秘密的社会共识较强,也是有明确的刑事高压线。但是,进入手机通讯时代,手机没有了那层“物理信封”的保护,侵犯手机通信秘密的行为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而负罪感越来越低,也很少提升到了“宪法权利”、”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重视。
手机聊天就是传统信件的电子化升级版,关联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宪法权利,不仅是侵犯隐私、侵犯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搜查手机”,乃至植入后窗控制程序,监视劳动者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的问题越发突出,已经成为对劳动者的变相“搜身”和赤裸裸的操纵。
《刑法》第25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个尴尬的事实,很多个案当中,用人单位赤裸裸地“搜查手机”,却很少受到处理,相反“搜查手机”得来的信息,反而成了用人单位反向指控员工的“证据”。虽然,这一次法院明确不予采信,但是,用人单位的这一违法行为并未受到制裁。
人社部门要拿出明确的态度,对此坚持说不;劳动仲裁、司法部门也要对“搜手机”行为亮明态度,绝不能接受这种“违法证据”。企业应当明白,尊重员工,就是在尊重企业自己,这才符合企业利益。只有双方都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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