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捉内奸”为由先后两次强制查看员工手机。有员工拒绝配合,公司竟以此认定该员工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难道打着“捉内奸”的旗号公司就能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不让查就可以直接辞退?笔者认为此举简直荒诞离谱,这不仅逾越了法律的红线,更是一种对员工人权的公然侮辱。
首先,公司搜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另外,《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手机是含有个人隐私的私人物品,公司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查看员工手机,毫无疑问违反了法律,还侵犯了员工的信息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其次,在员工拒绝后,公司还持续发难甚至直接将其辞退,更是将自己的“法盲”身份显露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女士只是拒绝了公司强制查看手机而并未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又有什么权利将其辞退?
可能公司还会叫冤,认为之所以要查看员工手机,是因为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然而,即便公司内部真的出现了内奸泄露了商业机密,也应该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颐指气使地“动用私刑”,任意妄为地践踏员工的隐私与权益。
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现代雇佣关系也应以平等和尊重为前提,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牢牢遵守的原则。试问那些“高高在上的公司们”,动辄随意查看员工手机,搞得员工怨声载道,怎可能留住人才,又怎可能长远发展呢?
要知道劳动合同不是员工的“卖身契”,员工也不该是任公司宰割的鱼肉。面对侵权行为,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让法律为自己“撑腰”。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另外,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也该对此摆明自己的态度,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在社会中形成必要的威慑作用。
最后希望诸如此类的不法行为,都能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