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强烈不解“猥亵并杀死11岁女孩”的凶手被判“缓期执行”
无所求
杀人偿命,这是几千年来的铁律。无论在乱世,还是治世,这条表达人间正道最基本、最重要公平正义的铁律,都会受到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同。
杀害未成年人,更是罪恶滔天,死有余辜。杀害未成年的女孩,而且杀害前还曾进行了猥亵和侮辱,那就更该依法严厉惩处。难道世界上还有比这个恶行更加罪不容恕的吗?
4月4日,红星新闻消息。“辽宁11岁女孩家中遭邻居猥亵杀害案”,有了最新进展。所谓有了新的进展,就意味了该案的判决,已非顺水行舟,而是经历了一番波折。
2015年8月3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同村邻居23岁的赵建,将11岁女孩阳阳拖到厕所里猥亵,因怕事情暴露,便拿镐头多次击打女孩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赵建逃离现场,将衣服和身上的血迹洗净,第二天还前往案发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围观。
2016年,葫芦岛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随后,葫芦岛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是个错误,导致此案量刑畸轻。事实上,赵建系被警方逮捕,并非自首。再后,辽宁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8年,葫芦岛市中院判决,判处赵建死刑,依旧缓期2年执行。在重新审判时,葫芦岛中院也认为,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其实,不翻供,也不叫自首;因为赵建根本没有投案自首。但是重审判决结果却没了“限制减刑”,造成事实认定上“罪行更重”,而惩罚认定上却“越判越轻”。
2019年,辽宁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而且省高院裁定书中,“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
对于赵建究竟有没有自首情节,也许是很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我们无法理解的是,他即使有自首,但自首有立功的效果或结果吗?有值得因为自首而减刑的根据吗?对于猥亵后杀害未成年女童的犯罪行为,即使自首减刑了,就到了“缓期执行”的台阶了吗?
司法是专业工作。社会大众不是法律专家。审批细节,大众难以参与讨论。但是,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大众心里有杆秤,大众有着明确的感受。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每一位审判人员,都回避不了的政治问题。法律的天平,不能差之毫厘;法官的法锤,举起重若千钧。
“辽宁11岁女孩家中遭邻居猥亵杀害案”,究竟为什么要“缓期执行”?为什么越判越轻?相关司法或审批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社会大众做个普法宣传,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