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岁多的男孩在某蹦床馆受伤,其父母委托本律师,以蹦床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蹦床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赔偿。
包括该男孩在内的几个孩子,当天由母亲及朋友一起带领去蹦床馆游玩,入场前,朋友签署了《蹦床馆安全须知》,并支付了入场费用。《安全须知》载明:尽量分开活动,避免多人在同一张蹦床上运动而发生危险;1.5米以下人群视为儿童,可购买儿童票或亲子票入场,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入场。如监护人坚持儿童单独入场,代表其本人已知悉儿童单独入场的危险性,所产生的后果与本场馆无关并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当时该男孩身高不足1.5米,与几名儿童一起在一张蹦床上跳跃,玩耍过程中与一名儿童发生碰撞,该男孩受伤卧倒。在此期间并无蹦床馆工作人员在视频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活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首先,蹦床馆作为管理者,对于多名儿童在同一张蹦床上运动时未及时进行提示并制止,亦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蹦床馆应当对该男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该男孩系未成年人且身高不足1.5米,参加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员应尽到监护职责,但当时并无监护人陪同,故监护人亦存在未尽到妥善监护义务的情形,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蹦床馆承担80%的责任,男孩一方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蹦床馆赔偿男孩的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