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2020年12月19日,原告经朋友介绍至被告分包的某项目工地工作,负责风电安装工作,原告为现场领班,并负责其他工人的管理工作。原告的工资标准为500元/天,满勤为15000元/月,工资由被告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2日晚上,原告在施工现场工作时被吊车的吊带砸伤,并于同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3月15日出院,住院期间医药费由被告支付,原告受伤后未再到案涉项目工作。现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做准备。
本律师代理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原告在起诉书中自称领班,其实就是原告带了一些工人承包劳务,他自己管理他的工人。被告对原告以及他的工人不进行管理,没有考勤、没有打卡,甚至是否出勤都不干涉。工资并非原告所说的每天固定500元,干多干少、干与不干,肯定不能一个样,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限制,而是根据工作量(实际完成的风机台数)结算劳务费,且劳务费统一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向他所管理的工人发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特征,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并非经被告招聘录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是经朋友介绍与其他工友一起到工地安装风电,工资按实际安装风电台数结算,原告的工作只是受工地现场负责人的指挥管控,并不受被告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原告并非被告成员,该公司也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与被告没有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性质,系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短期劳务关系。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