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并非随意拍啊!
近日,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便利店拍照被店员骂了五分钟”,网友没有同情她,而是指责她拍摄太久影响营业、打扰其他顾客。
拍照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场所拍照,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应无故阻拦。但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公民拍照的行为,并非只是拍照那么简单,通常会牵连其他问题,因此在公共场所拍照惹争议已不是首次发生。比如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就因拍摄期间未经贾桂花同意,将路人贾桂花拍摄其中,而被诉肖像权侵权。这是建国后第一起因拍摄电影而引发的肖像权案,意义深远。就此,笔者在为《常有我》专栏拍摄相片,反映社会上一些不文明现象时,就记住了网管曾经提醒过的问题,或是拍个侧面或是来个远景,反正观者难以对号入座,但又能领会其意;同时再加个定位,便于相关管理部门临场处理。
当然,同时需要当心的是,拍照应当要注意场所。在一些展览场所,可能会要求禁止拍照。因为这类展览活动,往往有可能涉及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展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而肆意拍照传播的行为则涉嫌著作权侵权。
虽然,我们无法知道上述摄影者在便利店拍照花了多长时间,但从“被店员骂了五分钟”这句话来看,人家确是讨厌她的行为了,但你拍也拍了,被骂几句也就算了吧,何必再来上网自取其辱呢?
因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营者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其经营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只要明示禁止拍照并无不妥。而拒绝拍照也并未侵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此外,该法同时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如果店员举动真的到了“骂”的程度也属于违法了。
总而言之,我们在自由拍摄的同时,应当注意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毕竟“随手拍”并非随意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