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非婚生子女不等于放纵非婚生育
我国是一个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加上传统道德文化影响,非婚生子女的比例相当有限,正因为并非主流,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因此,让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并完善非婚生子女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权益保护措施,以体现对非婚生子女生命权的关爱,是一种尊重人权,而不等于放纵非婚生育。
树有根,水有源,孩子有父母。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说,在现行的法律伦理框架内,生育权不仅仅是女性的,也是夫妻双方的。因此,法律不仅保护夫妻婚姻中的权利,也保护着婚生子女的权益,社会更是倡导在孩子的教育养成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共同参与,缺少任何一方,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残缺的,不健全的,不仅影响孩子的教育、性格,还影响社会的秩序和谐。
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尽管他们来到人间的原因多种多样,他们本身是无辜的,但他们的生命权是需要呵护的。也正因为此,实施新的生育登记,是为了保障非婚生育女性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这是一种补救型的政策包容,并不意味着婚外生育合法,更不是鼓励非婚生育。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正是从生育本身出发,更好地维护孕妇和胎儿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因为非婚生子女产生的过程,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社会伦理、传统文化、孩子健康的一种负面影响,不得已的补救,不能成为引导和纵容,这是国家的制度性质所决定的。
人的生育行为,是与婚姻家庭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只有从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出发,才能提高民众生育意愿,才能让人口有数量更有质量,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优质人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