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让“醉驾入刑”相关话题再引关注。是否要取消“醉驾入刑”,入刑标准是否要提高,对此,主张废除者有之,主张提高入罪门槛者亦有之。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刑事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轻罪体系的“微罚体系”的情况下,作为当前八个微罪之一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之所以最具争议,很大原因就是醉驾的行为是主观上放任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造成威胁,如果“醉驾入刑”的标准提高了,原本的刑事处罚变成了行政处罚,对有的人来说用钱就能解决,岂不是更加助长了那些人的气焰?故笔者认为,醉驾入刑非但不能取消,反而要从严治理!
今年的5月1日将是“醉驾入刑”十二周年。十一年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醉驾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频见诸报端,例如“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等,这些因醉酒驾车所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引发了醉驾入刑的呼声。2011年的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行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醉,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公检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对酒驾醉驾“零容忍、严执法”;深入开展醉驾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活动,加强“拒绝酒家”教育。在“双管齐下”的情况下,这十几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起码两万余起的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杜绝酒驾醉驾的安全意识更是真正走到了老百姓心中,不断筑起新时代醉驾治理建设的新高地,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双提升。
而这些数据都和“醉驾入刑”息息相关,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宣示或者象征意义,在不安社会状态下为公众提供象征性的安全感和情感归宿感。在醉驾入刑之前,很多人觉得醉驾没什么,开了没出事就好,甚至很多人不止一次坐过醉驾车;但醉驾入刑之后,大多数人喝完酒的行为和态度就变了“喝酒不不开车,找个代驾吧”,对醉驾车更是避而远之。其中不仅是因为有了交通安全意识,更是因为醉驾会入刑留案底,对相当一部分人有着威慑作用。
多一起“醉驾”案件,就会多一份交通事故风险,就可能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多一份危险。更何况,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有可能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多个人、多个家庭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为一个人的贪酒就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灾难,这样的人“入刑”,难道还冤枉吗?
但是,换个角度想,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这样的建议一定有所依据,作为近几年来犯罪数量最多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虽然轻微入罪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具有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每年近30万人打上“罪犯”标签,这对司法资源还是行为人本身都是两败俱伤,大量人员处在社会对立面,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隐患。法律主要以惩罚和教育为目的,有的人建议在受罚结束,设置考验期,考验期满可对其犯罪记录进行消除,帮助其融入社会,有效合理调节这一隐患。
最后,依笔者拙见,在国民自觉性比例不高的实际情况下,醉驾处罚还是应当从严,这不仅符合大众利益,更是公众的取向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