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一纸提案,让“醉驾入刑”话题再次引发关注。笔者认为,问题的提出很有必要,皮委员的建议体现良法善治,应当予以重视,但他提出的解决之道“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待商榷。
2011年,醉驾入刑。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提案认为,这一初衷未能有效实现,危险驾驶犯罪数仍居高不下。2022年全国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仍超过30万人,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从绝对数据看,似乎震慑作用不明显,但醉驾作为微罪,不能简单根据案发量大就否定醉驾入刑的法律实效。
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机动车增长89%,驾驶人增长123%左右,但2011至2021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醉驾入刑前十年,不仅没有同步增长,相反减少了2万余起,不仅拯救了两万多人的生命健康,更避免了更多的家庭悲剧,充分体现了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醉驾案件发案率也大幅下降。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排查每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2011年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还深刻影响了国人的驾驶习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大多数人自觉选择酒后代驾,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达到2亿笔。
不仅于此,它的积极意义还体现在其他两个方面,一是醉驾入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治理醉驾一样”治理其他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一种模式,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生动实践;二是坚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严肃处理,也有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综上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目前仍然很有必要,核心原因是,它重建了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信心,保护了公众的安全感,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可以预见,再坚持五年十年,效果一定大彰。反之,过早或过度给醉驾“松绑”,极易造成酒驾醉驾现象反弹,让10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当然,辩证地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醉驾入刑的负面影响,诸如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定罪后被“标签化”导致附随后果严重等等问题,也需要正视与反思。但如果按照皮委员建议,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不能安全行驶”要素,至少带来两个现实问题:一是不具有可操作性,极大提升执法难度,增加司法成本;二是对“不能安全驾驶”的判断存在主观性和任意性,容易产生模糊地带,导致公众对执法公正的质疑。笔者认为,改进的着力点应放在司法上,要更为准确地区分不法与责任、罪与非罪,防止醉驾入刑的司法扩大化。同时将醉驾评价为过失犯,至少可以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弱化犯罪的随附效果。
虽然“醉驾入刑”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但笔者倒认为是一件好事,它是我国大力推进良法善治的一个缩影。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立良法、谋善治。良法善治相辅相成,久久为功,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统一。争议与改进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