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表示其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通过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笔者认为,皮剑龙委员所提的建议并不是为了取消“醉驾入刑”,而是对“醉驾入刑”的一种精细化处理,对“醉驾入刑”进行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不失为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
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缰绳勒住了众多酒徒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12年过去了,醉驾入刑一方面迅速遏制了严重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另一方面,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受到刑事处罚也产生了社会负面影响。一刀切将所有醉驾行为划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滋生了很多现实问题,2020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更是以25.9%的占比率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高居榜首,醉驾俨然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这就导致了固有的司法资源被挤占,包括警方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看守所,拘留所的关押资源等。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更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基层的司法人员更是不堪其扰。再者,所有醉驾直接入刑并没有完全达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
既然一刀切的醉驾入刑没有达到理想中杜绝醉驾的效果,不妨对醉驾实施更为精细化的处理。精细化处理醉驾入罪门槛不是取消醉驾入刑,也不是对醉驾不加以严厉了惩戒,更不是就此放手,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在全国范围内出台具体统一的细则,规定适用标准,既能起到震慑酒徒们酒后驾车侥幸心理的作用,也能彰显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法律精细化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法律精细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