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说法一时在网上热传。在我看来,建议似有可取之处,但前提是必须谨慎且周全。
现在,我们无法获悉提案的全文内容,但结合网络资源,不难知晓提出修改建议的现实理由无非两条。一个是危险驾驶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据2022年两高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成为 “第一大罪”已经四年。这造成了包括办案资源、公诉资源、审判资源以及关押资源等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另一个是醉驾入刑十年,犯罪量仍高居不下,并没有起到预想的禁绝效果。显然,一个费力且与预期不符的法条是存在着被修改的必要的。
其实,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两高通过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书,对醉驾入刑已经实行了更为细化的分类刑罚标准,但这只是司法层面的补充,并不是立法本身的完善。不论是今年的皮委员,还是往年提出类似提案的周光权委员,他们从犯罪治理的角度,以法律专业的高度提出提案,是应该被重视且加以考虑的。
然而,法律从来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事情,法律必须代表公民的意志。我们在考虑乃至修改法条的时候,必须同样重视公民的关切,要正视到醉驾入刑给公民营造出的安全环境,已然形成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文明风尚,以及对心存侥幸者的事前吓阻效果。在此基础上,再来探讨是否增加“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细化分类条款。此外,还要在三个方面考虑周全。一是普法宣传上的周全,即便是法条修改了,也不等同于“醉驾不入刑”,应该全面介绍,不可断章取义。二是文明倡导上的周全,历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一个文明行为,我们理应继续予以弘扬。三是司法公正的周全,细化后的法律规定,客观上会加大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会引发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配套陪审员参与制度,实行阳光裁判应是周全举措。
现在,提案会否最终被采纳落实还不得而知,但是如果能秉持立法原则,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相信会形成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文件,在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大众之间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