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建议,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旨在释放部分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降低犯罪发生率,随即便引起社会热议。
事实上,自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这一政策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条观念便在大多数人心中扎根。法律之剑高高在上,人们饮酒助兴时也会牢牢拉紧心中的那根弦,拒绝醉驾。参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1年的数据显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而到了2022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比之2021年再次显著减少。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各层次的宣传和公安部门不断推进整治行动,群众们文明交通,安全守法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笔者认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提高缓刑适用率”这一建议无亚于削足适履,对于醉驾,我们要采用“零容忍”的态度,杜绝不法者的任何侥幸心理。
要知道,醉驾之所以制定严格的标准,就是通过公安和社会的严厉排查和群众自觉的觉醒来避免饮酒驾驶的行为发生,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人们印在脑子里的一条不可僭越的红线。同时醉驾入刑这一规定,从更多角度上呵护了群众的心理,为人民提供了十足的安全感,若是事先放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让过往十年各阶层的努力付之东流,还会大力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再者,针对“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降低犯罪发生率。”这一想法,笔者持怀疑的态度。一方面,皮剑龙委员建言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我们要将醉驾的门槛提高到哪里,是否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单从这方面来考虑,这一提议就很难被立法机关采纳,投入实践就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降低犯罪发生率这一点不具有数据参考,从过往的经历来看,一次性放低标准只会纵容社会的不良风气。
事实上,许多地方将相当数量的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原则上是偶犯以及有其他特殊情节的,公安可以不予立案,予以行政拘留即可。因此,对于超过醉驾标准但情节较轻的醉驾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从轻处理,只不过没有出台全国统一性的标准罢了。
因此,提高“醉驾”入刑门槛这一提议不可取。我们要时刻拉紧心中的那根弦,本着对生命的敬畏,杜绝一切的侥幸心理,从而确保人民生活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