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全家考公?“考公政审制度”之去留,应由主人说了算
无所求
全国两会前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建议,纷纷亮相。
针对考公政审导致“一人犯罪影响全家考公”的现象,也成为提案和网议热点之一。
继政协委员周世虹提出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建议后,3月3日网上又传教授罗翔加入关于“一人犯罪是否全家连坐”的讨论。
罗翔认为,罪犯子女考公受限,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做法,不符合道德主义与现行法律;政审,实际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犯罪是个人行为,应由犯罪者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连坐到其子女,对犯罪子女进行考公限制,会使社会变得更加不公平。
罗翔虽然不是代表或委员,但其教授身份,作为社会精英的形象,其话语权重比较大,对社会有着比常人更大的影响力。
笔者认为,罗翔教授和其他某些公众人物一样,用“连坐”一词来描述考公政审导致“一人犯罪影响全家考公”的现象,不算准确。
古代连坐制度,是指某人犯罪,导致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连坐,有连带坐牢之意吧。但考公受到限制,与连带坐牢或一同受到刑事处罚,完全不是一回事。
好吧,我们现在来看看,“一人犯罪影响全家考公”有没有合理性。
首先要问,考公,需不需要政审?如果需要政审,那么家庭成员中有、或没有犯罪分子,政审的结果就是不一样的,这个事实必须面对。这个政审制度也是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从而是公平的。
如果不需要政审,则意味着“没有犯罪前科”的公民,都可以考公。如果按照朱征夫的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话,那么意味着“没有重大犯罪前科”的公民,都可以考公;虽曾有轻罪前科,但前科已被消灭的公民,也可以考公。这是取消考公政审制度下,对考生的另一种公平。
对于后一种设想取消考公政审制度的公平,人们自然要继续发问,至少我要请教,公务员是什么性质的职业?通俗地说,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了完成服务,必须拥有一定的公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是对曾有轻罪但以消灭前科的人更加放心呢,还是对没有犯罪前科的人更加放心呢?是对来自犯罪分子家庭的人更加信任呢,还是对无犯罪分子家庭的人更加信任呢?
某些公知、或专家、或教授会说,应当重在本人政治表现、品德素质。问题是,大家都是来赶考的,报名公考的人,其社会履历还浅,甚至才从零开始,你怎么来评判他们的个人素质呢?或者可以说,应当给予考察期,那么如何来评估这个考察成本呢?
话必须说明白,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绝对未必还会成为犯罪分子;非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绝对未必就不会成为犯罪分子。至于,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与非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哪一类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这个需要社会调查和严谨探讨,需要可靠的统计数据。
另外,有一个情况很显然,主人者众,所需公仆者少;同时愿意当公仆者又众。所以,能够荣幸成为人民公仆者,为数颇不多。这可从考公的竞争剧烈程度,可窥一斑。这种情形下,你想想,广大人民是希望保留考公政审制度呢,还是希望取消考公政审制度呢?
究竟要不要保留“报考公仆政审制度”,应当是主人说了算,而不是公仆说了算。所以,提案人,应当做一做规范的民意调查,倾听人民的心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凭自己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