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出资开了一家拉面馆,其同居女友在店里帮忙,用女友的微信收款码代收饭钱,由于生意不好,拖欠供应商货款14万元,男女双方均被供应商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尽管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拉面馆收款码系女方名下账户,女方虽辩称仅代收钱而未参与经营,但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涉案欠款系男女双方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