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烟火气”需要地方政府行使好裁量判断权
近据媒体报道,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本来吧,“爆竹声中一岁除”,春节燃放爆竹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重大传统。人们就是要通过燃放爆竹,去除上年的晦气,迎来下一年的“新气象”。 而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特别是连续三年多的新冠疫情,早就让人们感觉晦气得不得了,难免引发人们非议,巴不得“爆竹声中一岁除”。
笔者就此查阅了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了解到,在法律层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则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由此看来,法律法规本来就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裁量判断权。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既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实质上也是体现了法规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施政之规定。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才能避免以往“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真正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